上市责任险为股民先赔偿 承保期限一般为2至6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31日 03:11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 (记者 仇兆燕) 今后类似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成都红光等公司这样,因招股说明书与实际财务状况有出入而遭遇诉讼的案件又有了一种解决的方法,“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将为此埋单。 美国美亚保险广州、深圳、上海分公司,日前在三地同时推出“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简称“上市宝”。买了“上市宝”并拟在内地、香港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
据美亚保险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彭德智介绍,该产品是内地首款针对拟上市的公司推出的责任保险。 据悉,由于其保险标的是特定高风险的招股说明书,所以,“上市宝”的保险期限与上市所在地法律规定的招股说明书的诉讼时效一致,承保期限一般为2至6年。例如,打算在内地上市的公司,购买该保险,承保期限为2年,在香港上市则为6年。保额根据不同公司的情况,为1000万至2亿元人民币不等。 彭德智表示,美亚保险之所以推出“上市宝”很大的原因是看到目前绝大部分国内企业在公司治理、内部财务控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并不一定完全了解,或者在理解上尚存在偏差。可以说证券市场的风险是催生该类型保险的原动力。 招股说明书是拟上市公司面向股市和股民的“敲门砖”,在为拟上市公司换来真金白银的同时,也可能是一颗未引爆的长期炸弹。“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为投资者参与股市降低了部分风险,也为类似银广夏案股民可能赢了官司不赢钱的诉讼风险提供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