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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资金被偷偷划走 券商违法吸储被判全额归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8日 10:00 每日经济新闻

  严登峰 梁宗 NBD上海报道

  一起蹊跷的储蓄存款纠纷发生在余女士与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这家营业部以优惠的利率吸纳了余女士1500万元的储蓄,但是2个月后,余女士却发现,这笔资金的绝大部分已被悄悄地划到了一家置业公司的账户里,争议由此产生。

  2003年7月25日,上海居民余女士与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签订协议:余女士将1500万元存入该营业部,保证在2003年7月25日~2004年7月25日期间不取用、不划转。

  营业部承诺,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年利率0.72%付息外,还增加0.585%的优惠利率;并承诺不挪用这笔资金,保证这笔资金及利息的安全与完整。

  但2003年9月,便有人假冒余女士签名划走了1200万元。2004年2月,余女士核对资金情况时发现账户里仅剩下26万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要购买的股票,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营业部返还1500万元存款。

  法院调阅相关卷宗后发现,该营业部有非法吸储的“前科”。

  2003年12月,负责人黄某已被同一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查明,余女士的1500万元正是黄某非法吸纳存款的一部分。

  虽说这家营业部过去存在问题,该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在法庭上也承认黄某的非法吸储,以及挪用客户资金造成了余女士的损失,愿意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但两机构均认为,在具体个案上,造成资金流失的原因是余女士对自己资金账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余女士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余女士的诉请。

  法院认为,解决这一纠纷,首先要明确证券公司营业部与余女士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合法。

  按照金融法律、法规规定,证券营业部不能从事储蓄存款业务。因此,该部与余女士签订的存款协议属无效储蓄存款合同。

  证券营业部应将1500万元返还余女士,而余女士账户里的股票和剩余资金则归证券公司所有。法院进一步指出,由于该营业部长期占用余女士的资金,还应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法院据此判决,该营业部向余女士全额返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不能偿还部分由上级证券公司承担。

  法官点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称,从未允许工作人员非法吸纳公众资金。因此,余女士的损失应由营业部原负责人黄某个人承担,但是法院却要对这种辩解说“不”。根据法律规定,证券营业部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犯罪而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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