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3月22日电 (梁宗、刘丹)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以优惠的利率吸储了余女士1500万元人民币,两个月后其中的绝大部分被悄悄地划到一家置业公司的账户里。上海市二中院日前一审判决营业部向余女士返还本金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付息,不能偿还部分由证券公司承担。
2003年7月25 日,上海市居民余女士与一家证券公司下属的营业部签订协议约定:
余女士将个人合法所有的人民币1500万元存入证券营业部,保证在2003年7月25日至2004年7月25日期间不取用、不划转,证券营业部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活期储蓄年利率付息外,还增加0.585%的优惠利率;证券营业部不挪用这笔资金,并保证上述资金及利息的安全与完整。余女士委托顾、周两人在协议上签名,证券营业部在协议上加盖业务受理章,并由当时的负责人黄某签名。
2003年9月,有人假冒余女士签名划走了1200万元。余女士于次年2月核对资金时发现账户里仅剩下26万余元和1000股并非她所购买的股票,于是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要求证券营业部返还1500万元存款。当年12月,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黄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上海市二中院判刑,法院的判决确认了余女士的1500万元也属黄某非法吸收的存款。
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认为:由于黄某的非法吸储并挪用客户资金才造成了余女士的损失,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可以仅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而余女士对自己的资金账户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余女士的诉请。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按照金融法律、法规规定,证券营业部不能从事储蓄存款业务,因此该部与余女士签订的存款协议属于无效储蓄存款合同。证券营业部应当将依据这份无效合同所吸储的1500万元返还余女士,而余女士账户里的股票和剩余的资金则归证券公司所有。上海市二中院还认为,由于营业部长期占用余女士的资金,营业部还应支付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表示,他们从未允许工作人员非法吸纳公众资金,故本案应由犯罪分子个人承担责任。法院表示,证券营业部不能因为工作人员犯罪而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证券营业部全额归还余女士150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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