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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暗渡陈仓 2000万元委托理财变借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1日 07:34 每日经济新闻

  严登峰 NBD上海报道

  一纸2000万元的委托理财合同,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却摇身变成了借款,而受托方的解释更加干脆,因为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这份合同应属无效,并据此表示只能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予补偿。那么,这份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受托方又应该如何向委托者作出补偿?

  迂回贷款 暗渡陈仓

  周先生是江苏一家企业的老总,2002年5月9日,与A证券公司上海营业部(以下简称“A证券”)签订了《代理国债投资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周先生委托A证券代理国债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投资期限为2002年5月9日至2002年11月8日。委托方在投资期间不得提前收回投资资金,而A证券则承诺年投资收益为12%等。

  之后,周先生按约将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存入约定的账户,委托A证券进行操作,但是当期限届满时,A证券却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直至同年11月29日,周先生才从A证券处拿回本金,并于2003年1月27日获得收益人民币20万元。期间,A证券承诺剩余利息日后结算,但一直不予兑现。周先生无奈之下于2004年11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A证券偿付剩余投资收益人民币1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12万余元。

  但是,身为被告的A证券却声称,因周先生全权委托A证券买卖国债的约定违反了我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应属无效。现A证券已归还原告的投资款,并按银行个人存款利息支付了原告人民币20万元作为赔偿。

  在A证券抛出这个观点之后,周先生才道出了实情。原来,周先生经中间人介绍与A证券联系,后者要求向其借款半年。双方同意后,以代理国债投资为名签订了合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这起纠纷之后,查明A证券在收到周先生汇款之后确实悉数借给了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

  合同无效,以贷款利率赔偿获支持

  在审理中,经法院解释,周先生表示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则要求A证券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最终,法院的判决正是按照这个标准作出的。

  法院指出,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而被告并不具有自营业务能力,因此被告获取2000万元的实际目的只是为了将该资金非法拆借给他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该合同无效。

  但是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A证券就没有责任,法院进一步指出,由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在被告,所以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周先生要求被告按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令A证券在已支付周先生20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36万元。

  法官点评:

  周先生和A证券虽签订了代理国债投资合同,但本案中双方均无要求按该合同规定实际操作代理国债投资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一个资金存入和转借的行为。所以,该合同系双方为确定相互借贷关系所订立,其实质依然是双方的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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