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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光大尹敏案再惊业界 券商萌生唇亡齿寒感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0日 10:10 《财经时报》

  近一年的重审,法庭上出现的最大变局是对尹敏的判决从挪用资金罪转变到非法拆借资金罪。不过,对于光大证券而言,结果都一样。它将能拿回大量冻结在其他券商营业部的资金及股票,但对其他券商而言,向“庄家”陈忠联提供的融资可能“竹篮打水”

  本报记者 邓妍

  2005年3月14日下午,光大证券广州中山二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山二路营业部”)原总经理尹敏的家属终于从法官手中拿到重审判决书。

  5天前的3月10日上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尹敏犯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不惜拿自己营业部总经理开刀的“光大证券尹敏案”曾在券商业内鼓噪一时。此前,2004年3月8日,东山区法院曾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尹敏犯挪用资金罪并判处有期徒刑6年、承担高达数千万元的补充清偿责任。后因尹敏不服并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审理后以尹敏犯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消一审判决,发回东山区法院重审。

  近一年的重审,最大的变化,是法庭对尹敏的判决从挪用资金罪转变到非法拆借资金罪。在获悉重审判决结果后,一位营业部总经理会萌生“唇亡齿寒”的感触。

  “庄家”陈忠联、掮客覃健的双重演绎

  神秘的幕后“庄家”陈忠联是这宗复杂闹剧的导演。早在1999年,陈忠联即开始做庄兰州民百(600738),并计划完全将之控股,以实施重组。作为赫赫有名的中国民办教育先驱者、英豪科教(600672)董事长陈忠联凭借“英豪学校基金”在股市已混迹多年。其间,陈忠联与中山二路营业部关系密切。尹敏时该营业部总经理。

  为了增加中山二路营业部的交易量,从而获得更多佣金收入,2000年5月22日,尹敏通过资金掮客覃健介绍,决定以营业部名义与广州华能实业公司签订名为投资国债、实为借款的《委托投资国债业务协议书》,约定10%左右的年收益率,从华能实业吸收1500万元,存放于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中山二路营业部在吸收上述资金后,并未按资金的真实用途计入营业部账目,而是将上述资金交给覃健用作股票投资。至本案案发止,覃健只归还利息140.6389万元,本金1500万元至今未归还。而覃健现在下落不明。

  2001年10月股市低迷,中山二路营业部客户黄某炒股出现巨额亏损,其中包括从中山二路营业部融回的资金。为挽回损失,经尹敏介绍,将黄某所持股票交由陈忠联控制的“英豪学校基金”接手。

  10月22日,“英豪学校基金”按当时股票市值计3280万元承接黄某所持股票,并承诺到2002年8月31日偿还本金加回报共计4860万元,条件是要求尹敏继续提供资金,以加大其炒作股票的资金量,才能在期限内完成承诺的条件。

  为了填补营业部因透支给客户炒股而产生的亏损,也为了能让大客户“英豪学校基金”继续留在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取佣金收入,2002年1月8日至6月20日,尹敏同意继续采用受委托投资国债的手段,从华能实业吸收资金1.57亿元,并分多次交给“英豪学校基金”委托理财(用于股票投资)。至今这笔款项尚有6320万元未归还。

  陈忠联抽刀断水

  《财经时报》调查得知,陈忠联从中山二路营业部获得华能实业1.57亿元中的大部分资金,几乎全用于购买兰州民百。这些资金通过陈忠联旗下不同壳公司,分别流向广发证券、天同证券、华夏证券、华龙证券、国信证券等证券公司营业部。在调查这些资金走向时,记者注意到,其操作手法如出一辙。

  比如,在北京好思达特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思达特)、陈忠联旗下公司——丰顺县源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顺源德)以及一家证券营业部三方于2002年7月11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中,记者看到,按协议约定,好思达特作为委托方委托丰顺源德对其5000万元资金进行理财管理,为保证委托方按规定取得本金及收益,丰顺源德通过其在这家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转入市值3500万元的股票以及部分现金以作抵押(这些股票均为兰州民百)。

  证券营业部作为第三方监管人,将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作账户进行监管,并拥有平仓等权力。

  这份《资产委托管理协议》是众多券商开展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中极为普遍的一个范本。但这几笔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业务,在券商当中激起了千层浪。

  2002年11月,兰州民百股价下挫(连续五个跌停版),并跌穿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止损点,三方监管中的证券营业部在连续接到好思达特补仓、平仓指令,正欲进行平仓时,广东省公安厅派人到营业部冻结了这些委托理财账户。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引发风波的起因在于光大证券等一批机构在2002年10月开始向陈忠联追讨资金未果,遂对陈忠联所控制的一些股票账户强行平仓,导致兰州民百股价一路下泻。

  当月,光大证券自爆家丑,以尹敏涉嫌挪用资金罪向公安机关报案。11月下旬,陈忠联“主动”提供详细资料并声明在全国各地近十家证券营业部的数百个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及股票就是“英豪学校基金”用从中山二路营业部流出的资金及转出的股票所形成。光大证券及英豪学校分别向公安机关发函要求冻结上述账户。11月25日,公安机关全面冻结陈所提供的各地股票账户。

  陈忠联为何主动提供股票账户并要求冻结并主动要求将“赃款”发还给光大证券?

  尹敏的辩护人向《财经时报》指出,从案件情况来看,他们发现了一个三段论:大前提是尹敏构成犯罪;小前提是冻结账户上的兰州民百股票及款项是尹敏“挪用”或者“拆借”给英豪学校的1.57亿元形成的;结论是冻结账户上的兰州民百股票及款项是赃款,应返还给光大证券。他强调说,由此不难看出光大证券为何不是向陈忠联追讨资金,而是将尹敏推向法庭。

  在这位人士看来,陈忠联主动提供其分散在全国各地的股票账户名单,意图是将这些股票崩盘时被强制“平仓”所得现金,作为“赔款”还给光大证券。这样,既可转嫁光大证券对其的追究,保住英豪学校不受损失;另外,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充当受托方和抵押方的壳公司,由于没有具体的经营资产,即使第三方出资人追究起来也没有实际意义。

  “单位行为”后的意外

  《财经时报》注意到,重审中控辩双方的争执焦点由此集中在:光大证券是否知道中山二路营业部的融资活动?光大证券对营业部的融资事实上采取什么态度?光大证券有否使用营业部融回的资金进行自营盘的炒作并借此赢利?核心争执在于:中山二路营业部从华能公司融入资金并交给英豪学校等委托理财、炒作兰州民百等股票的行为是营业部“单位行为”还是尹敏的“个人行为”?上述问题的厘清将直接决定尹敏是否要负刑事责任。

  尹敏辩称,为留住大客户和增加营业部的交易量,营业部一直存在替客户融资的现象,公司领导和营业部的其他人员均知情,总公司资产管理部的自营盘一直都有使用营业部从外单位融入的资金;营业部从华能公司融资后将钱给覃健和“英豪学校基金”进行股票交易,是单位行为,她本人没有从中牟利的动机,更加没有从中受益,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也指出:光大证券不仅知道、默许中山二路营业部长期、频繁、巨额的融资活动,且长期使用营业部融入的资金并且支配了因融资而赚取的巨额账外利润。中山二路的资金拆入、拆出行为明显是一种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光大证券向法庭出具的书面证明指出,光大证券在1997年始,就规定营业部不准对外拆入、拆出资金,不准给客户融资融券,尹敏无对外融资权利,公司更没有让其对外融资。但从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来看,至少在1999年下半年,光大证券仍然允许营业部融资并支配了由此带来的“账外收益”。

  法庭根据光大证券有关文件及会议纪要,被告人尹敏的供述、证人黄智斌和陈忠联、林尔坚的证言及有关书证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尹敏在从华能实业吸收款项再拆借给“英豪学校基金”的整个行为中有牟取私利。

  尹敏将从华能实业吸收的资金1.57亿元分多次拆借给“英豪学校基金”及覃健等用于股票投资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尹敏的个人行为。

  尹敏的辩护人告诉《财经时报》,对于“单位行为”的认定是完全正确的。这位辩护人甚至告诉记者,此前他就相信,尹敏“挪用资金罪”一定不会成立。但出乎他们的意料,东山区法院在宣判时,给出了一个他们之前曾考证过但认为不可能构成的罪名——“非法拆借资金罪”。

  不过,无论是挪用资金罪还是非法拆借资金罪,对于光大证券而言,结果都一样。法庭依然判定,被公安机关冻结的由陈忠联控制在多家券商营业部的资金及股票,将退还给中山二路营业部。

  光大证券能否独善其身?

  这位律师告诉记者,东山区法院法官在最后宣判时,方提及“非法拆借资金罪”,法庭上已无他们辩护的机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上诉人可通过东山区法院或直接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这意味着,尹敏最迟可在3月24日之前提起上诉。

  《财经时报》注意到,重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其中,《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有两款,第一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款是: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尹敏的辩护人向《财经时报》强调,在没有对光大证券提出刑事指控,没有判决光大证券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 非法拆借罪的情况下,以尹敏是“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营业部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行为中起了决定作用”为由,判决认定尹敏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是错误的。

  在这位律师看来,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的,必须以认定该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为必要要件,而重审判决书已认定上诉人没有谋取私利的动机及事实。

  重审判决书已认定光大证券从“融资”活动中谋取了利益,“融资”是单位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如要认定犯罪,首先应认定单位犯罪。

  此外,重审判决书以上诉人是“营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营业部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行为中起了决定作用”为由判决认定尹敏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在适用法律方面实际上是适用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而非该条第一款规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却跳过对单位犯罪的认定,在认定单位犯罪的前提下追究上诉人作为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在法律逻辑上不能成立。

  上诉的其他理由

  尹敏的辩护人向记者强调,为了掩饰上述适用法律的错误,重审判决书在援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时刻意回避了是用该条第一款还是用第二款这一必须言明的问题。他告诉本报,他们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请上诉。

  他还告诉《财经时报》,上诉的其他理由还包括:从华能公司起诉光大证券公司的五份由广东高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来看,华能公司与光大证券公司之间的关系是非法借贷关系,判决认定该两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华能公司的钱划到中山二路营业部后,资金的所有权已转移给营业部,华能公司依法只能主张债权,所以中山二路营业部融给覃健、英豪学校的资金根本不是“客户”资金,而是营业部资金。

  在这位辩护人看来,拆借是指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的短期融通,应准确把握该概念;并且,中山二路营业部将资金融给覃健时有股票作为质押,是业界中典型的质押透支炒股;营业部将资金交给英豪学校是典型的委托理财,双方签有委托理财合同,融给英豪学校的资金实际上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营业部在给英豪学校提供资金的同时要求英豪学校要填补之前的亏损;因此,这些资金的融通行为均不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指的“拆借”等。

  券商胆寒

  尹敏案涉及数家券商以及庭审之交锋激烈,只是该案引起券商业界关注的一个方面。《财经时报》了解到,尹敏案让券商们聚焦的更大原因在于,其开创了券商受托理财业务的新历史。

  其中,陈忠联在整个案件中饰演的角色,不仅让股票市场的“庄家”们学会了如何逃避融资方追讨债务的压力,更直接致使券商洞悉此案后,对三方监管的委托理财业务再不敢染指。

  尹敏的辩护律师指出,实际使用了从中山二路营业部融出的1.57亿资金炒作兰州民百股票的英豪学校现仍正常运转,而目前尚无公开信息显示,光大证券已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向英豪学校主张债权。

  他强调,陈忠联如此配合光大证券,是因英豪学校直接牵涉本案,直接对光大证券负债,而那些被冻结账户所涉及的纠纷中牵涉的只是英豪学校控制的壳公司,与英豪学校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他透露,他曾在辩论中提请法庭注意英豪学校在本案中的利害关系,不能放纵违法操纵证券市场的“庄家”。

  《财经时报》注意到,在陈忠联通过旗下壳公司展开委托理财业务的同时,曾以其在各家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账户中的兰州民百等股票作为质押,向作为监管方的证券营业部进行了一定比例的融资,如果这些股票和款项作为赃款判给光大证券,作为第三方监管的证券公司将血本无归。

  如果尹敏上诉后最终依然被定罪,光大证券将有可能拿到这些被冻结股票账户的资金用以抵偿英豪学校欠其的债务,作为与英豪学校控制的壳公司有染的委托理财出资方所提供的融资将有如“竹篮打水”;如果尹敏无罪,被冻结的股票账户肯定将予解冻,光大证券和其余数家券商及出资方的命运将彻底调转。

  一家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记者,尹敏案曝光后,不少“庄家”都开始学习陈忠联的手法,他们资金链一旦趋紧,即向公安机关或其融资方报告其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冻结这些股票账户,将融资方视线和追讨债务的目标转移,自己则抽身其中。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努力尽快制订有关指引与审理委托理财案件相关的司法解释,但由于委托理财情况太过复杂,且委托理财黑洞越揭越大,处理稍有不慎其后果将非常严重,故该司法解释“长期难产”。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现已基本中止审理、甚至暂不受理。

  尹敏的辩护人告诉《财经时报》,尹敏案件与委托理财问题紧密相关,东山区法院所做出的重审判决如果最终可以站住脚,其对于证券业中的最大震慑可能还在于:进行委托理财的券商可能会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罪”。即券商犯罪;券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均有可能一起获罪。

  在了解了尹敏案重审判决结果后,上述这位营业部总经理告诉《财经时报》,他现在的感受只有四个字:唇亡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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