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须承诺诚信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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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16:56 信息时报 | ||||||||
时报讯 (记者张虹) 日前,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及通知,根据不同职务分别对七类高管人员的承诺内容进行规范,今后所有申请高管职务任职备案的人员都要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 券商高管管理细化
据了解,《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备案制度,要求有关证券公司自作出高管人员选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地和被选聘高管人员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有关高管人员任职备案报告、选聘决定文件、聘任协议、被选聘高管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等有关任职备案材料。此次发布的通知,又从内容、形式等方面加以细化,除规定所有高管均须承诺的内容外,还根据不同的职务,分别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等作出不同的承诺要求,目的是为了规范诚信经营承诺书的内容,强化高管人员的责任意识。 高管责任清晰明确 记者发现,此规定对高管责任更加清晰明确了,从而避免出现打擦边球现象。如董事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第一责任,尊重独立董事的职权,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副董事长承诺,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按照董事长的指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理履行董事长的职责。监事长作为监事会的负责人,承诺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依法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询,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等。财务负责人须承诺,制止和抵制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的行为,制止和纠正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不得示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合规负责人须承诺,对公司合规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直接责任;不兼管业务部门,保证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违法违规责任到人 为杜绝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将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等违法违规经营责任落实到总经理等经营层。如总经理须承诺,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承担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承诺不在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副总经理承诺,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须承担领导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承担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