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为券商诚信立规 券商高管违背承诺要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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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7日 07:54 京华时报 | |||||||||
本报记者 敖晓波 从一家家的券商落马,到券商高管出逃,券商的诚信问题显然已经成为监管部门的头疼之事。昨天,中国证监会下发《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及通知,根据不同职务分别对七类高管人员的承诺内容进行规范,今后所有申请高管职务任职备案的人员都要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市场人士分析,新一轮整肃券商的大幕正徐徐拉开。
券商立规 近期,券商挪用客户国债的地雷频频炸响。再加上南方证券、闽发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等一批券商由于违规经营被相继接管,多家与之有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均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消息也时常见诸报端。券商老总抓的抓、逃的逃、关的关、废的废,这些都给券商的诚信问题蒙上了一层阴影。 从3月16日起,券商的诚信问题将得以改写。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这是继证监会在去年10月25日颁布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之后,再次对券商高管人员做出规范。此举首次将券商的诚信问题从幕后摆到了台前。在这部承诺书中,中国证监会分别制定了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等高管的诚信经营承诺书,对各自的诚信责任做出明确界定。市场人士纷纷认为,前期的一系列事件为管理层敲响了警钟,而在适当时期为券商立规,说明新一轮整肃券商的大幕正徐徐拉开。 责任明确 据记者了解,中国证监会此次制定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主要以高管职务不同为依据而做出不同的规定。 分别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七类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诚信经营责任做出不同的规定。例如,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必须承诺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性承担第一责任,如发生违背承诺的事项,自愿辞去职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处罚。 此外,监事长,作为监事会的负责人,承诺依法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质询,要求其纠正损害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前期出现的屡见不鲜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行为,总经理要对此做出承诺,杜绝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及客户托管的证券等行为,承担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承诺不在其他营利性单位兼职或者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副总经理承诺,对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处理或纠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问题承担领导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承担因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对此,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近年来证券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求通过加强动态持续监管、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激励机制来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促进券商的健康发展。 环境使然 “诚信”二字,说出来容易,但分量很重,要想做到,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对于以往在“诚信”二字上已经“威严扫地”的大多数券商而言,这一规定是否能够奏效。对此,市场人士也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有券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券商当中设立诚信机制,确实能够使得一些问题有了可以追究的相关责任人,也使得公司的管理层之间做到分工明确,避免了事发之后无处追究的尴尬局面。但是,这一举动是否能够将券商以往养成的不良习气彻底改变目前还很难定论。 人大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李教授谈道,券商说到底等同于一个中介机构,而对于中介而言,最关键的非诚信问题莫属。与强化券商高管监管相比,加强券商的公司治理,特别是建立诚信体制更为迫切。从以往的经验来看,监管层对于券商高管的监管大多是犯事在前,监督在后,事前的监管稍显薄弱,再加上对出事后的处罚,相关问责机制也不够健全,尤其是对券商高管的道德风险防范,几乎没有什么技术性的措施。因此,出现了高管引发的诸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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