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券商个人债权甄别棘手 央行证监会力促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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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9日 08:16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汪涛 上海报道 春雷乍鸣,枯草返青,2005年和谐生长的气象吹拂着券业的一池寒冰。据悉,经过了2004年的券商自查和监管层清查,2005年,券商问题将由发现问题、制定处理策略阶段,走向全面处理阶段。
“上海、江苏等地方政府已经组建了个人债权甄别小组,目前,甄别小组逐渐开始介入具体工作。”2月25日,上海券商一高层人士向记者透露。 券商的春天已渐行渐近。不过,恰如春天来临时的迟疑和反复,券商问题的处理不会顺风顺水:处置过程中,各方的利益杯葛延缓了问题的解决速度,而相关实施细则未出台之前,甄别小组的工作也无头绪可循。 为此,央行和证监会正携手制定针对《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的实施细则。 甄别小组行动 2004年1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收购意见》)之后,问题券商的处置工作得到加速。 而始自鞍山证券、大连证券,券商的风险在近几年,尤其是在2004年得到集中释放。到目前为止,被托管的券商有德恒证券、恒信证券、中富证券、汉唐证券等7家;被行政接管的券商有南方证券;已被关闭的券商有鞍山证券、大连证券等四家。 无论采取哪种处置方式,最终要解决的还是券商的债权问题,其中,个人债权因涉及范围广、数额巨大,其处置则成为问题券商所有债权处置中最为重要也最为困难的部分,是“最难啃的骨头”。 一位券商托管组人士估算,闽发和汉唐证券规模都在十几个亿,大鹏证券4亿,中富大约2亿,而南方证券的规模至少在几十亿。个人债权的总规模在60亿左右,如果企业债投资也并入的话,可能接近100亿。 《收购意见》规定,个人债权范围包括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财产、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等四类,按照规定,个人债权收购工作分四步进行,分别是公告、登记、甄别确认和支付收购款四个阶段。 “在这四个工作环节中,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是收购的基础。如果个人债权的甄别出现失误,将本属于个人的债权判定为机构债权,这部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受到严重侵害,而将机构债权判定为个人债权,一方面使国家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也会引起其他机构的不满。”上海金昊投资管理公司丁坚认为个人债权甄别是处置风险券商关键的一环。 《收购意见》关于收购程序中要求,被处置金融机构法人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应负责成立相应的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小组。 个人债权甄别小组应运而生。据悉,小组由地方纪检、监察、检察、公安、财政、税务、审计、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就是对清算组登记的个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甄别确认。 “甄别小组是在各地政府办公厅下,与券商托管小组直接联系,并不与券商管理层直接接触。”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富证券人士表示。 从全国范围来看,浙江和深圳的进展比较快,“甄别小组在节前就已经成立,目前相关的工作在节后正式展开。” 由于个人债权比较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委托理财资金巨大,这些地区的负担很重。而从全局看,甄别小组面临的问题不止于此。 利益难题 据介绍,甄别确认小组应对债权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确认收购的个人债权,应以清算组的名义给债权人出具个人债权收购确认函。 然而,刚刚运作的甄别小组工作并不十分顺利。 “目前,甄别工作难度非常大,由于牵涉到各方利益,依靠券商或者托管组的力量根本无法平衡,而《收购意见》只是划定了一个大体方向,在具体操作上还是很模糊。”大鹏证券托管组人士表示。 按照规定,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将予以全额收购,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对机构债权,目前没有明确的说法。 由于各家问题券商的业务模式不尽相同,个人债权产生的机理也不尽相同,因此个人债权的确认中两种情况显得很是棘手。 其一,以机构名义存在的个人债权。 不仅是在问题券商中,目前正常经营的券商中,以机构名义存在的个人债权相当普遍。 由于各家券商的业务模式差别很大,各券商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各自不一,其对委托理财合同的确认标准和方式也不一样。这就出现了有公司以单位集资的形式融资委托理财的情形。事实上,这部分资金中存在着大部分的个人资金。 较为特殊的情况是,在一些券商的误导下,一些个人投资者为了委托理财或投资国债方便,将个人资金千方百计转变为机构资金。 而按照《收购意见》,收购实行名实相符的原则,凡个人以机构名义或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不纳入收购范围。 有消息称,曾有媒体报道的南方证券天津市债权人问题,目前已经进入司法鉴定程序。经司法确认后,南方证券在天津的营业部部分机构债权被确认为个人债权,分归173位个人债权人所有,涉及金额6640万元。 其二,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同样存在甄别的问题,而且这部分的规模不会比前者小。 机构以个人名义对金融机构形成的债权,如大型机构以个人的名义进行委托理财,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很常见。这些机构或者不具备委托理财资格,或者为了规避监管,而将机构资金以个人名义投入股市。这部分债权如果确认失实,无疑将会引发道德风险。 正是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甄别小组困难重重。 据悉,天津市政府已经积极介入南方证券天津当地个人债权人问题的处理。万国测评总经理张长虹认为,地方政府可能在券商的债务处理中承担更多责任。 但地方政府面临的情况更是复杂。 目前个人债权按照属地原则处理,即以客户所在地区划分。 按照规定,收购个人债权的资金由中央政府负责90%,其余10%由金融机构总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政府分别负责筹集。 正是地方政府承担的10%资金出现了很多互相推诿的现象。 部分地方政府由于地方财力所限,无力负担动辄数以亿计的资金负担。 在《收购意见》中,监管部门表示,地方财力确有困难,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解决,如地方政府不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由中央财政从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或税收返还中扣回欠款。 同时,如果由地方财政承担,审批过程也相当复杂。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有的省级政府又下派到市级政府,或者在处理时间上进行拖延。”上海一问题券商人士称。 对此说法,几位托管券商人士表示赞同。 据透露,总体来说,甄别工作进展缓慢。一个数据是,春节前开始个人债权的登记,进行到现在,也只有大概在30%左右, “上述情况之所以出现,部分是因为11月5日公布的《收购意见》,实际操作性尚有完善之处。”鑫鼎投资副总经理唐嘉平认为。 只有制定出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个人债权的收购工作才能有望加速。此时,监管层再度出手应对。 完善细则 “央行和证监会正在着手制定收购意见的实施细则,力图在政策上进行完善。”消息人士透露。 “实施细则应该强调可行性,地方财政出资的方式最好彻底明确,避免互相推诿的现象,避免问题券商处置的停滞状态。”业内一资深人士表示。 实施细则还应该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为避免引发道德风险,收购意见有必要明确名实相符的收购原则,同时必须解决相当一部分机构名义的债权属于个人债权的问题。 其二,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明晰化。《收购意见》只是要求“地方政府配合清算组做好债权登记,负责个人债权的甄别工作;制订风险处置预案,保持社会稳定”,对于其应该承担的具体工作的规定不够明确。因此,有必要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晰化。 而企业债投资等模糊区间,到底是划入个人债权还是保证金,清算组和地方政府以及券商等都持有不同看法。 最近,托管券商频频到北京讨论个人债权处置问题,证监会和央行也在就实施细则进行积极磋商。 最新的消息是,由于现行的收购意见比较宽泛,监管层已经达成一致,肯定会朝彻底解决个人债权的方向努力。 而从目前来看,问题券商的处置工作难度不小。 记者了解到,央行虽然没有彻底停止向问题券商的再贷款,但进入风险处置程序的高风险证券公司,必须在实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之后,才能得到央行在再贷款等方面的政策。 再贷款涉及到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收购,这使得问题券商的处置多了一段波折。 “由于第三方独立存管尚处于探索阶段,除建行外,其他银行对该业务并不是十分熟悉,因此,问题券商的处置在时间推进上比预想的又缓慢一些。”一位参与券商处置的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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