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一审公司法修订案,预计最快将在三审后于6月底出台。参与法案修订的法学专家叶林对本报称,由于存在不少分歧和矛盾,相关法律比如证券法的修订或出台,可能还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
本报记者 安石
上周五(25日)至本周一(28日),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在京举行。作为本次会议的重要议题,公司法修订草案将首次被提请审议。
这份草案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去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已讨论并原则通过。
根据立法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常委会3次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每2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因此,新公司法的出台,尚须再经4月及6月举行的会议,方能最后表决通过。
公司法修改小组成员、法学专家叶林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称,这部法律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投资,并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
不过,相关法律比如证券法、信托法等的修订或出台,则还有许多工作要做,短期内不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还存在不少矛盾”。
新法刺激投资
现行的《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底,于1994年7月开始实施。1999年12月底,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曾作小范围修正。
叶林认为,这部《公司法》出自经济转型时期,勾画出了公司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在立法理念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许多问题。
“最受非议的问题之一,就是忽视鼓励投资。”依据现行《公司法》,成立一家公司,在出资方式、出资规模以及股东人数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比如,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得在2个以上50个以下。第23条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事实上,现行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并无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这种立法限制了大量小规模民间资本的投资,还明显地造成了内外资之间的差别待遇。现在要求平等地鼓励各类投资者直接投资。”
公司法草案已规定,一个人也可以开设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为5万元。“其实,在现实中早有实质上的一人公司。”
依据现行《公司法》,股份公司要上市,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公开发行股份要在15%以上。而修订草案已相应下调为3000万元和10%。
在出资方式上,现行法规定了5种方式,草案中增加了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资方式,并且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
同时,国内投资者与外商一样,也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金。按注册资本数额不同,分为一年期与两年期,最慢可在2年内缴清。
放松行政管制
“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国务院发布了企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体现出本届政府放松行政管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思想。这也指导着草案的修订。”叶林称。
他认为,在渐进式改革思路的支配下,现行公司法必然包含着诸多政府行政管制的印记,必然包含着经济转型期的许多政治理念。
这位任职于人大法学院的法学教授表示,在《公司法》之外,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近10年来颁布的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行政管制的内容。
“这使得中国现有公司制度具有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
现行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条款。从而赋予了政府机关以最终决定权。
“政府机关无约束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客观上限制了投资者的选择权,导致绝大多数投资者很难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叶林称。
“这种规定改变了统一调整公司关系的立法本意,使《公司法》实际上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还暗示着加强政府管制的立法思想。”
叶林认为,无限制地赋予政府机关以管制特权,甚至容忍滥用政府管制手段,不仅会导致市场规则失灵,更会导致资源配置无序化。
“公司关系是市场关系,公司规则是市场规则,必须充分发挥市场规则自身的调控机能,这是提高投资效率和公司运营效率的基本手段。”
据了解,国务院提交的《公司法》草案,已取消了成立股份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
证券法修改今年无望
依据公司法修订草案,在发行公司债券方面,已有实质性的突破,有限公司也可以发行,而不再是“国资”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特权。
“这将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壮大,有利于非国有的公司通过债券融资。”
叶林告诉《财经时报》,《公司法》虽对证券发行有所规定,但证券交易行为主要由《证券法》调整。
2004年3月中旬,在10届全国人大2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透露,证券法与公司法的修改都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
“如果两个法律同时修改,那么很可能一部都出不来。所以就先出一部是一部。因为分歧和矛盾太多,新证券法今年出台可能性不大。”叶林说。
事实上,在2003年底,就曾传证券法修正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来又传要在2004年4月提请审议。
叶林所称的“矛盾与分歧”的利益各方,主要是指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利益各方。
据了解,《证券法》草案将对诸如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融资融券、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条款作出修正。
不少专家认为,现行《证券法》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
“在修改过程中必须给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预留法律空间。”
事实上,2003年12月通过的新《商业银行法》已经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业务,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预留了空间。
据称,新证券法将本着国务院出台的“九条意见”所提出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给国有企业炒股开禁。
《公司法》草案相应的规定是,如果控股股东损害了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它作为实际控制人要承担责任,而不再是“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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