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财政部小施援手 投资者保护基金渐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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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7日 11:39 中国经营报 | |||||||||
作者:石海平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最近决定,将所有证券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 消息传出后,市场各方态度迥然。有人认为,该基金是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具体措施,
规模需要扩大 曾经多次提出要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深证券人士张卫星,根据此次公告内容进行了一个估算,冻结利息只能为投资者保护基金提供1亿元左右的资金,“相对于7000万股民来说,平均每个人只有1.43元。” 很显然,光靠冻结利息来源是远远不够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目前新股一般都按市值配售方式发行,在这种方式下,是不会产生冻结利息的,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才产生冻结利息。而这些方式一般是一些大盘股上市的时候才采用。 从今年的市场运行状况来看,发行大盘股对市场是个考验,市场能不能承受得下还是一个问题。宝钢股份的增发已经连续推迟就是一个例子。因此,依靠冻结利息来运作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 张卫星认为,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还需要增加资金的来源,比如印花税返还、红利征税的返还,“最终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可能会超过100亿元。” 西南证券的张刚则表示,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以及财政部的拨款也应该成为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 而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券商缴纳会费是主要的资金来源。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SIPC)强制性要求所有符合美国《1934证券交易法》第15b条,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成为自己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5‰交纳会费,以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此部分资金约为7.9亿美元,SIPC在银行还有高达1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如有需要,SIPC亦可向美国财政部借调10亿美元资金。 细则亟须出台 记者在采访时候发现,无论是业内专家还是投资者,都希望尽快出台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细则。 张卫星认为,在细则没有出台之前,对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讨论意义不大;张刚也表示细则要尽快出台。而不少投资者也反映,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操作程序,公之于众,增加运作的透明度,才能好事办好、好事办实。 细则关注的焦点在于投资者保护基金如何运作。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投资者保护基金将主要用于券商破产清算时的保证金清算,为券商建立一个退出机制。而这,恰恰成为反对者所反对的一个内容。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上述运作模式,那么管理层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只是解决了自己的难题,而没有真正解决投资者的问题。现在的问题是很多投资者因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硬伤而产生亏损,比如上市公司大面积侵权、没有集体诉讼制度等,如果要保护投资者的话,这些也完全应该得到赔偿。 资深业内人士苏培科撰文认为,如果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这个模式运作,投资者的风险反而可能加剧,因为投资者保护基金一旦成立,会加速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风险。因此,应该建立赔偿股市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偿基金并赔偿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受到长期损失的流通股股东权益。 以上这些都只限于讨论,只有等细则出台后才能弄清楚。市场有消息称,细则不会很快推出,可能要等到今年6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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