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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业经营风险能被控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7:36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就三部委共同制定出台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答: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
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从发展前景看,我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发展将呈良性互动的趋势。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和发展空间。同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力地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问:《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条件、经营管理以及实际运作等,完全按照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不再规定。

  问:如何看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带来的跨市场风险?

  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子公司要比允许商业银行设立证券经纪子公司或投资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小得多,因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者投资银行可能涉及股民账户资金、承销以及融资、融券等交易行为,而基金子公司从事的只是客户自愿选择的理财业务,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也大多数都委托商业银行代为推销基金产品,这种业务基本上不涉及账户交叉和融资风险。

  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专门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问:在试点阶段,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何种模式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答: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答: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并尽快启动试点工作。据中国银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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