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为证券投资保护基金来源之一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6:10 深圳商报 | ||||||||
【据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为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按照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将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通知》指出,为规范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筹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含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和采用向法人询价、配售方式进行网下发行),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设立前,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由沪、深交易所及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管理。在这一通知发布之前,关于在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张旭东) 作者:张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