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直接设立基金公司 银行资金入市在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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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05:2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综合新华社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20日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按照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三部委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出设立基金公司的试点银行。 落实“国九条”的重要举措
有关负责人表示,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三部委将在充分考虑到基金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以及监管协调和金融宏观调控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工作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通过制定试点办法,选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银行与基金应风险隔离 对于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引起混业风险这一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 据该负责人介绍,《试点办法》主要针对商业银行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有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关联交易、跨市场风险等问题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的隔离机制以及三个部门的监管分工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条件、经营管理以及实际运作等,完全按照现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适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试点办法》不再规定。 《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商业银行可以代理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此外,商业银行收购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三方监管新设基金 《试点办法》规定,在申请审批程序上,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向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在实际运行时,可以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过几个部门的监管协调,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分工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负责试点银行的并表监管,由证监会负责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所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运作,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监管。同时,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共同做好试点工作的监测和组织协调工作。 两种方式设立基金公司 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我国金融业改革发展实际,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可进行两种模式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公司。两种模式应同时进行探索。考虑到商业银行采取间接出资形式设立基金公司完全可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执行,《试点办法》主要规范直接出资形式。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国外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 目前,世界上的综合经营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法人综合模式,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这类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和瑞士。 第二种是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模式。这种模式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金融业务,但同时控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二是以某个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独立的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