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管理引入第三方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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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15:46 证券日报 | ||||||||
本报记者 家 和 昨日,中国保监会与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与日前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
据介绍,《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指引》,托管人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具备投资监督和绩效评估能力;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并具有3年以上托管经验。托管人应安全保管股票资产;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办理托管股票资产的清算交割;监督保险机构的投资运作;负责托管股票资产的估值。托管人不得挪用托管的股票资产;不得将托管资产与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不得将不同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混合管理。保监会、银监会依法对保险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等等。 《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做了明确规定,保险机构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连保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连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保险机构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保险机构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保险机构持有可转债转成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