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出台文件 保险资金投资中小盘股有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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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1:09 每日经济新闻 | |||||||||
秦晓华 NBD上海报道 昨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简称《指引》),同时下发《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由中国保监会单独下发。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认为,这是对此前下发的
在入市资金上限方面,规定传统保险产品投资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连险和万能险投资股票的上限,则分别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和80%。按照这一比例计算,可入市保险资金的总量将超过600亿元。 根据《通知》,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20%;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文件中对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限制,明显鼓励投资大盘股。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股票资产的市值一旦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股票投资成本10%,或者盈利超过20%的,均应在3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书面报告。 在交易席位方面,保监会规定保险机构租用证券经营机构席位的,该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严格符合相关规定,且租用的席位不得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自营席位及其他非自营席位联通。 一同出台的《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同样引人注目,这是保险资金管理首次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托管制度。在《指引》中,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的职责和关系,确立了分工清晰、相互制衡的体制和机制,突出了托管人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监督职责。 中国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将以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为起点,会同中国银监会,逐步将托管制度推广到存款、债券、基金等其他保险资产的管理中,从而建立保险资金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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