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细则出台 券商无缘资金托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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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8日 00:05 北京现代商报 | |||||||||
昨天,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两个文件和2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记者就这两个文件的重要内容请中央财经大学的保险专家郝演苏和一些证券界人士进行了解读。
券商将无缘托管 《指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是指符合本指引托管人条件、根据托管协议履行托管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 解读:从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角度考虑,作为托管机构的只能是商业银行,而不可能是证券公司。因为目前银行不可以买卖股票,所以银行没有可能盗用保险公司的股票,而证券公司则有可能挪用,所以证券公司不可能作为托管机构。“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的说法比较笼统,但目前来看,具有托管资格的只能是商业银行。 入市资金550亿不变 《通知》: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 解读:5%的投资比例并没有突破,依照2004年12月公布的11854亿元计算,所以可以进入股票市场的合规资金仍然在550亿左右。 对投保人没有影响 《通知》: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解读:由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寿险产品也是一种理财产品,这些产品的收益本身就有不确定性,所以保险资金入市对保险公司来讲只是多了一个投资渠道,使其可以为了收益最大化自主调整各种投资比例,而对其产品收益不构成影响,跟投保人也没有关系。商报记者王凌旭 张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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