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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进入操作阶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08:38 证券时报

  两个重要配套文件出炉保险资金直接入市进入操作阶段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

  本报北京电(记者 徐涛) 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详见第2版),明确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涉及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问题。这标志着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将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独立席位即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通知》还明确,保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应当遵循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不设申购上限。同时,保险机构投资者的所有传统保险产品和分红保险产品,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投资者上年末总资产的10%,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保险机构投资者的单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万能保险产品,申报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总额,申报的股票数量分别不得超过发行股票公司本次股票发售的总量。另外,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申购股票后,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托管人应当按《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涉及的账户管理、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正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统筹安排,积极准备,认真落实,将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稳健投资的理念出发,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股票市场交易,充分发挥促进股票市场稳定、健康、规范发展的作用。

  该负责人表示,自去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中国保监会联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政策的一系列实施配套文件。除刚刚发布的《通知》和《指南》外,还制定了《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和《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目前,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的操作技术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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