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法修改内幕 无限责任使大股东难以遁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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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16日 06:5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一位官员处得到证实,准许设立一人公司将成为正在修订中的《公司法》的最大突破,而为了制止和惩罚滥用公司人格的一人公司股东,“此次《公司法》修改将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引进这一规则,更重要的是要强化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责任,即强调大股东的“无限责任”,以防止大股东掏空。但是究竟要怎么揭开、多大程度地揭开,尚处在争议之中。
据了解,《公司法》修改时重点考虑了“揭开公司面纱”的以下范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同时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请求清偿;清偿范围可以视不同情况而定:如股东出资不足,股东在章程规定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完全没有出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股东抽逃出资,原则上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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