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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涉诉司法解释颁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3日 09:14 南方日报

  本报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日前公布,并自1月3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的定义、管辖权及受理范围。

  《规定》明确指出,投资者对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做出的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规定》,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包括:证券交易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依法授权,或根据其章程、业务规则、业务合同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处理决定引发的诉讼,以及证券交易所在履行监管职能过程中引发的其他诉讼。

  对于上述诉讼案件,凡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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