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询价有约法四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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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 12:40 新闻晚报 | |||||||||
针对部分询价对象在参与华电(行情 论坛)国际询价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函》,对询价对象的报价行为提出了四项要求。 证监会对询价对象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提出了四项要求:一、进行负责任的报价。询价对象必须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报价,并对自己的报价负责。每次参与报价都应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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