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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通知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推行累积投票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10:49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尚欣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累积投票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工作,深交所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过程中,应充分反映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为促使累积投票制的顺利推行,深交所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行了修改:交易系统对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原证券代码的后四位”,投票简称为“XX投票”,投票简称由上市公司根据原证券简称向交易所申请;深交所在“昨日收盘价”字段设置该次股东大会讨论的议案总数。

  股东进行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买卖方向为买入。(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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