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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对大鹏证券公司清算组债权登记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 12:1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决定》(证监函[2005]15号),2005年1月17日由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织成立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大鹏证券清算工作,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和确认,处理债券、债务以及办理与清算相关的其他事宜。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05年1月14日(周五)收市后委托长江证券有限公司对大鹏证券经纪业务及所属证券营业部、服务部进行了托管,保证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

  现将大鹏证券债务登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鹏证券的对外债务,由大鹏证券清算组(或委托托管组)负责登记。

  二、登记时间

  债务登记时间为2005年1月25日至2005年4月26日,期限三个月。

  三、登记地点

  1、机构债权人到深圳市指定地点申报债权;

  2、自然人债权人到大鹏证券有关营业部进行申报、登记。

  (登记地点和联系电话详见《登记地点名单》)

  四、登记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资料

  1、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领取并填写《债权登记申报表》。

  2、债权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

  2.1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

  2.1.1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登记机关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1.2自然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之后予以归还)及复印件;

  2.1.3 委托代理申报须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委托代理申报的机构债权人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之后予以归还)及复印件;委托代理申报的自然人债权人还须提交合法(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之后予以归还)及复印件;

  2.2 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由债权人持债权原始凭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指定时间及指定地点,办理债权申报手续;

  2.2.1 各类合同书等债权原始材料及票据、划账单等原始履行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2.2.2 如有财产担保,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及相关的登记证件等担保原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2.3 如涉讼,则须提供诉讼有关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案件的起诉书、诉讼保全申请、保全裁定、生效判决、执行申请、法院执行裁定、法院执行案件通知书等);

  2.2.4 能够证明合法债权发生、变更、存续及其金额的其他材料。

  五、债务确认工作结束后,对经确认的债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偿付。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六、咨询电话:见《登记地点名单》

  特此公告。

  附:《登记地点名单》

  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登记地点名单

  机构债权人登记地点:

  登记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4068号名仕阁一楼大堂

  办公座机:0755-25861369

  登记人:潘卫雄

  手机号:13242996605

  复核人:周振勇

  手机号:13242996644

  自然人债权人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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