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叫停咨询机构牌照租借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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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4日 09:14 证券日报 | |||||||||
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也不得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合同应当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主体是咨询公司,任何执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客户咨询费
本报记者 乾 弘 为了促进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支持行业创新,维护行业形象,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出通知(见A2版),就此项业务的开展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出了要求。 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通过出租、出借咨询机构牌照或将经营权承包等形式由他人开展会员制业务,对任何非执业机构和非执业人员从事该项业务的非法经营活动,各会员单位和持牌执业人员都应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反映或直接向行政监管部门举报。 通知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会员制业务应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规定,严格自律、规范执业。 所谓会员制业务是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公众媒体进行投资分析,向投资者推介咨询服务招揽会员收取会员费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近来会员制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规模和影响持续扩大表明会员制业务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具有现实的市场需求基础。但是,在会员制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规范管理。 通知重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有分析师和业务人员管理规定、投资咨询业务规则、销售业务规则、工作流程、标准合同、客户服务管理体系、合规性控制、纠纷管理和处理等书面规定并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些规定得到执行。 通知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不得因为会员持有股票而提供不客观的投资分析或投资咨询,投资分析和投资咨询中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片面和误导性的内容,业务人员不得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应履行执业回避和利害披露的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至少包括:明确提示证券市场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和损失;明示咨询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承诺投资收益,也不得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明确合同主体是咨询公司,任何执业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客户咨询费;明确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费用、期限等;明确纠纷解决机制、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 通知明确,对违反上述要求的行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将依据《章程》和自律公约等自律规则,对相关机构或执业人员予以纪律处分并在诚信数据库中进行过失记录。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密切关注会员制业务的发展动向,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适时拟定专项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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