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试点进入实施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1日 11:02 南方都市报 | ||||||||
上证所发文规定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 券商集合理财试点进入实施 本报讯 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出通知,对会员单位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业内人士称,
上证所发出的通知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专用账户和专用席位上进行。单个会员管理的多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由同一托管机构托管的,可以共用一个专用席位。 通知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后,应通过会籍办理系统,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上证所提供上月资产净值(包括上月中每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本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项审计意见。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六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调整情况;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报告有关情况。尚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