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薄弱环节,山东证监局积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该局日前向辖区上市公司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从四个方面对辖区上市公司落实《若干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修改完善公司章程。要求上市公司应在最近一次股东大会上修改完善公司章程,主要是实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并修改相应公告程序,修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实行累计投
票制,赋予独立董事相关职权应承担相关义务,对利润分配方法要做出决定等。
二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强调独立董事制度要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并要求独立董事增强工作主动性并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述职。
三是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各上市公司董秘要建立起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开展日常工作,通过电话、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答复社会公众股股东提出的问题。
四是充分披露相关信息。该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类别股东表决,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将独立董事提前免职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披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如实、及时披露。
上海证券报记者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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