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通知 券商短期融资须提供七类材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12日 18: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夏丽华)证监会11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须提交七类基本材料。 这七类材料包括: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情况;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情况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采用有关规则对资产负债的估值情况;公司对股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情况;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通知》规定,在《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中,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通过的创新试点类和规范发展类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时可以不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信评级。(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