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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人士称废除通道不等于发行家数增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7:11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乾弘

  废除通道并不意味着保荐机构推荐企业发行上市企业家数的增加,相反,通过保荐制度实施建立起来的证券发行上市约束机制,将有利于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机制,促使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切实担负起把好资本市场准入关的作用。保荐制度实施以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推荐企业发行上市数量的大量减少、通道大量富余的事实,已
说明这一点。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废除通道制有关事项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

  在证券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机制初步建立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发出通知,决定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对保荐制度的具体政策做了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是废止通道,进一步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二是在废止通道的同时,取消一个保荐代表人同时可推荐多个项目的过渡安排,严格保荐代表人责任;三是适当调整保荐代表人首次注册登记及持续维持资格的条件,并通过加强持续培训,促使保荐代表人不断提高素质。

  通道做法始于核准制实行初期。当时,为配合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推行,提高申请发行股票企业及申请文件的质量,维持证券发行核准工作的正常秩序,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行业自律角度出发,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推荐发行申请有关工作方案的通知》(中证协字200126号,2001年3月29日),提出了证券公司推荐企业发行股票实行“证券公司自行排队,限报家数” (俗称“通道制”)的方案。截至目前,共有83家证券公司拥有通道318个。

  2004年以来,随着保荐制度的贯彻落实,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风险意识有较大幅度提高,对项目的把关更为严格,证券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机制已经初步建立,具体表现为保荐机构的318个推荐通道持续大量空余。据了解,2004年7-8月份通道空余总量为150多个,在9至12月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停发的情况下,通道空余数量仍维持在140多个,占现有通道总数的45%左右,远高于前几年的水平。在此情况下,通道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证券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机制之所以能够很快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保荐制度对发行上市的责任体系进行了明确界定,建立了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机制,为资本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了一个更加市场化的制度框架。这些制度安排强化了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时,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和对发行人质量较强的约束作用。第二,中国证监会严格落实保荐责任,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形成威慑。2004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先后对一家保荐机构及5家保荐机构的9名保荐代表人采取了监管措施,并予以公示,业内人士受到较大触动,均表示将引以为戒,切实履行保荐职责。部分受到谈话提醒的公司表示,不良诚信记录已影响到其业务承揽,部分发行人已有意识地避开与他们合作,市场机制已经开始发挥作用。

  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中国证监会今后将会采用谈话提醒、暂停保荐资格、除名、罚款等多种手段对没有尽到责任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处罚,建立硬约束机制。

  关于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有关问题,该负责人说,为了通道废除后更好地发挥市场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力量,本着让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切实履行职责,把好准入关的原则,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新《通知》”),对保荐制度的一些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为使保荐代表人保持尽职推荐的质量,取消一个保荐代表人可同时推荐多个项目的过渡安排,明确规定一个保荐代表人同时只能推荐一个项目。从实践情况看,保荐代表人作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主要人员,在一个项目的培育、辅导、调查、推荐等流程中,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和艰辛,同时操作多个项目必将超过其自身能力范围,难以保持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质量,最终会使其沦落为“签字机器”,使上市公司的质量难以保证。

  完善新进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条件及保荐代表人维持资格的条件。随着保荐制度实施的逐步深入,市场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约束力量已经初步建立,再加之新股发行实行询价制度后,证券发行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也在加快。在此情况下,本着市场化原则,新《通知》对新进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条件及保荐代表人维持资格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完善:(1)考虑到首批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市场化步伐逐步加快,市场创新不断,部分再融资项目对投资银行人员业务素质的要求、对于一个投行人员的锻炼程度均不次于首次公开发行项目,新《通知》规定,不仅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的主办人可以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而且再融资项目的主办人也可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2)为避免出现部分保荐代表人为维持资格饥不择食、随便推荐项目这种违背保荐制初衷的情况出现,同时使保荐代表人持续维持一定的业务水准,新《通知》将保荐代表人维持资格的条件从“在两年内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已完成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修改为“持续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体参与项目工作,且每年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该负责人最后对记者表示,中国证监会今后将会不断推出新的措施,不断完善保荐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提高IPO和再融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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