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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1月1日施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1日 15: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月1日电(记者 江国成)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试行询价制度”1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这一询价制度。哪家
公司在询价制实施后率先发行新股目前还不得而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均已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按照规定,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有投资者认为,过去股票发行价格有的过高,定价程序也不透明。

  为推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8月30日发布了相关制度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暂停新股发行。

  此前,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规定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证监会官员认为,询价制将给中国股市带来积极变化。询价制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这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此外,询价制通过吸引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资金来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

  这位官员说,询价制还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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