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公司年报披露应有相关分析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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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 05: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向各主办券商发出《关于做好2004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文件的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对该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通知要求,股份转让公司应于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
通知要求各主办券商应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从2005年5月1日起将其股份转让方式调整为每周星期五转让一次,并要求其在2005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预计披露日期、由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其股份转让方式将被调整等事项作出公告。 通知还要求各主办券商督促预计2004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转让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通知还规定,对于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第一个转让日调整;在2005年4月30日后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披露年度报告5个转让日后调整。据悉,从明年1月1日起,股份转让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时,股份均不作暂停转让处理。上海证券报记者林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