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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转让不是变相流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10:56 广州日报大洋网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日前公布,针对市场关注的有关问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两所一司)的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负责人: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一直存在。本次《规则》的发布,是两所一司落实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规定的一项具体措施。《规则》的实施,将使以往不规范的非流通股转让行为,纳入规范监管的轨道。   关于《规则》,有两点需要明确:   第一、非流通股转让与流通股交易的区别。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通过交易所主机对转让双方价格进行撮合,不是非流通股份的变相流通,也不因转让行为改变股份的非流通性质。《规则》除规定了必备的审核程序外,还规定了严格的转让比例要求和时间要求,限定了出让和受让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转让申请,要求出让人全额转让给单一的受让人。为了防止炒卖非流通股行为的发生,规定了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即受让非流通股后,受让人需持满一个月后方可再次转让,且再次转让也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二、证券交易所只建立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机制,并不组织非流通股的交易。该机制既非交易平台,也无撮合功能,只是对符合《规则》规定的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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