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张虹) 深圳证监局在日前召开的2004年度辖区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九项监管要求和五项具体监管措施,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
据了解,对守法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罔顾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和监管部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会计师,深圳证监局将采取五项监管措施。这五项措施是:对不按
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不按要求出具资金占用专项说明的,将责令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予以改正,重新出具专项说明和审计报告。通过谈话提醒和通报批评表明监管者立场,警示违规者,提醒辖区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关注;对经多次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会计师,建议事务所更换审计人员,对经多次批评仍不改正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建议有关上市公司予以更换。将负责辖区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向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通报,提请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和年审时予以关注。对因缺乏职业道德和专业胜任能力,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严重审计过失的审计人员,将提请有关部门注销其执业资格。对上市公司出现会计舞弊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又未尽审计责任的,支持投资者对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起民事诉讼;会计师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就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工作,深圳证监局提出了九项针对性的监管要求。一是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从程序上保证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二是认真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三是应认真撰写和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四是会计师必须恪尽专业上应有的谨慎,尽职尽责;五是应严格保守审计的独立性;六是必须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七是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具资金占用专项说明,提高专项说明的质量;八是强化风险意识,加强内部控制;九是应积极配合监管机关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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