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披露出新规 盈利未提出利润分配需说明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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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0:44 信息时报 | |||||||||
时报综合报道 (记者张虹)中国证监会日前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3年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新准则主要针对30款不完善的规定作出修改,还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上市公司应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并以方框图的形式
同时对上市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形也增加了要求予以说明的内容。上市公司应披露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对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新规则规定应予披露,如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此外,新准则还在原来的规则第26条增加了上市公司须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并规定,对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财本金和收益情况以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如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重要事项,应当视同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项予以披露。 另外,新准则还对一些提法做了修改,如“解释性说明”和“拒绝表示意见”的表述修改为“强调事项”和“无法表示意见”,“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表述修改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的表述修改为“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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