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转让不是全流通 设C股并非减持国有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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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4:1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近日,“设C股市场启动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就是全流通”、“大家都来炒作非流通股”的传言令股市雪上加霜,1300点铁底被彻底砸破,1259点全年最低点已近在咫尺。昨日,深交所就此发布澄清公告称,有关设立C股市场启动国有股减持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昨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更是以“两所一司”有关负责
非流通股转让非全流通 问:请介绍一下《规则》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答: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一直存在。本次《规则》的发布,是两所一司落实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规定的一项具体措施。《规则》的实施,将使以往不规范的非流通股转让行为,纳入规范监管的轨道。 问:有人认为《规则》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新的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和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解决的开始,你有何看法? 答:关于《规则》,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通过交易所主机对转让双方价格进行撮合,不是非流通股份的变相流通,也不因转让行为改变股份的非流通性质。《规则》除规定了必备的审核程序外,还规定了严格的转让比例要求和时间要求,限定了出让和受让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转让申请,要求出让人全额转让给单一的受让人。为了防止炒卖非流通股行为的发生,规定了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即受让非流通股后,受让人需持满一个月后方可再次转让,且再次转让也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二、证券交易所只建立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机制,并不组织非流通股的交易。该机制既非交易平台,也无撮合功能,只是对符合《规则》规定的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 发布信息市场化原则 问:证券交易所为什么要为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提供公开转让信息服务? 答:《规则》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提供非流通股股份公开转让信息服务,目的是落实国资委关于国有股转让应该公开市场化的精神,并使股权出让方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找更为理想的转让对象。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服务与竞价交易市场有着本质的不同。只有拟出让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拟出让股份的信息,拟受让人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拟受让股份的意向信息。 其次,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不包括拟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转让价格由拟出让人与拟受让人协商决定,并不适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流通股撮合原则。 另外,为防止股份持有人利用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进行炒作,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 自然人可受让非流通股 问:自然人能否受让非流通股股份? 答:《公司法》对自然人持有非流通股并无限制,《规则》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但是,自然人受让国有股和外资股要按照国资委、商务部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后,股份仍然为非流通股,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流通交易。 记者杨波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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