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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与全流通无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01:56 新闻晨报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日前公布,针对市场关注的有关问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关于《规则》,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非流通股转让与流通股交易的区别。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通过交易所主机对转让双方价格进行撮合,不是非流通股份的变相流通,也
不因转让行为改变股份的非流通性质。《规则》中限定了出让和受让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转让申请,要求出让人全额转让给单一的受让人。为了防止炒卖非流通股行为的发生,规定了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最短时间间隔要求,且再次转让也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二、证券交易所只建立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机制,并不组织非流通股的交易。该机制既非交易平台,也无撮合功能,只是对符合《规则》规定的转让行为予以确认。因此,《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

  此外,该负责人指出,《公司法》对自然人持有非流通股并无限制,《规则》也遵循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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