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新格式让公司更透明 多项规定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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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 05:18 深圳商报 | ||||||||
年报新格式让公司更透明 前十大流通股东的关联关系、高管兼职情况、未分配利润的原因等必须交代清楚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 梁惠元)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昨日重新修订和发布了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在公司关联股东、公司高管人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最新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全称、年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如前10名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及前10名流通股股东和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应予以说明。 市场人士认为,这一规定将有效地提高公司关联股东之间的透明度,增强了公众的知情权。此前,上市公司年报相关规则中,并没有强制要求披露“前十名流通股股东和前十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内容。 公司高管人员 经过这次修订,上市公司年报中还多处加强了对公司高管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等信息的披露要求。按照新规定,公司年报中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经历和在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的任职或兼职情况。公司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如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独立董事对公司有关事项曾提出异议的,需披露该事项的内容、独立董事的姓名及所提异议的内容。 利润分配 修订版首次要求,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关联交易 原规则规定,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但修订版规定,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须披露详细情况。 修订版还规定,年报摘要的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中应增加: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金额。增加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的披露要求。 此外,在主要财务指标方面,修订版要求,在年报摘要中增加“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表格列示。 在重大担保方面,修订版对披露项目要求进一步细化,规定上市公司在年报摘要中要按照“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和“公司违规担保情况”四项分别列示。 在委托理财方面,修订版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摘要中,针对委托理财的披露,增加“截至报告期末,逾期未收回的委托理财本金和收益累计”相关数据的的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