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转让不妨司法拍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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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11:23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薄继东)日前,沪深证交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都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此举被市场人士认为,是规范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扼杀法人股拍卖的有力措施。 然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人士指出,《规则》并不妨碍司法拍卖的
据了解,自从有关部门清理、规范法人股拍卖市场之后,登记公司内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即对非司法拍卖而言,只有交易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才被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规则》出台后,事实上前述5%的限定条件被取消,只要在证交所买卖,任何比例的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均可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规则》的出台是否是全流通先兆的问题,劲融投资的总经理曾照祥认为:“说《规则》是全流通的先兆未免勉强了一点,不过说非流通股可以通过证交所公开流通却一点也不夸大其词。昨日的大盘走势也反映出了投资者并没有从全流通的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 至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市场一旦趋于活跃,目前投资沪深流通股市场的投资者会否转而投向非流通股转让市场的问题,曾照祥表示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他个人认为投资非流通股转让市场毕竟还有很多政策障碍,因此由此造成的二级市场的“失血”现象应该不会太明显。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规则 从2005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都必须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进行,并由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交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对于未按照《规则》的规定办理的股份转让申请,证交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