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呼之欲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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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7:59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据中证 消息灵通人士日前透露,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在昨日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后,将提交本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据悉,修改重点将集中在以下方面: 股东出资范围扩大
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将资本实缴制改为折衷授权资本制,允许股东出资可在2年内缴清;增加股东以股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方式;取消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限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董事会制度,弱化董事长个人权力;强化监事会权力;强调高管义务责任。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将专设一节予以专门规定。有学者称,“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可望改观。草案将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强化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此次修改,将在若干举措上体现出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包括扩大股东知情权范围;赋予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一个或多个股东提案权;明确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与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完善股东诉讼机制等等。 健全公司融资制度 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修改还将完善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善公司合并、分立和清算制度;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加强职工权益保护等。此外,关于公司转投资、股份回购、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转让等内容的变化,更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另外,对现行法律法规改动较大的部分是: 完善公司并购的法律环境 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比例限制,有可能上调至70%,为公司对外扩张和发展、完善公司并购的法律环境,打开方便之门。 建立员工激励机制 此次修改,将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承认不以注销为目的的股份回购,允许公司收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本公司员工。此举一方面将适应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需要,另一方面公司也可通过对流通股的回购,稳定股价。 放松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规定 对现行公司法对发起人和管理层持股转让过于严苛的规定亦会放松。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将改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所持股份自挂牌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将改成“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有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自挂牌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