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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交所整序股权转让 非流通股转让必入场交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7:32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 李壮)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结算公司昨日联合颁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其中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规则》称,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
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股份转让双方既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其中,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而信息内容包括拟出让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出让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质、拟出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出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等情况。    

  委托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证券公司的联络方式;自行提出申请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系。《规则》规定,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同时《规则》明确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适当降低。《规则》还强调,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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