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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转让交易所统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6:03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上交所、深交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天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这是我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非流通股转让”定下规矩,这意味着非流通股转让走上规范化的轨道。该《规则》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交易所统管禁场外交易

  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的股份转让申请,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

  解读:非流通股转让必须通过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杜绝了一些公司通过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和公开拍卖转让非流通股的非规范行为。这也挤压了目前存在的众多产权交易市场空间。

  比例1%散户可参与

  规则(第二十条):转让的股份数不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将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交易所同意,转让比例可以降低。

  解读:这条规则对交易量作了硬性要求。一般情况下,购买非流通股,资金门槛要比买流通股高得多,散户是没有实力问津的,相当于把散户排除在外。单笔交易至少是总股本的1%。这就让散户也有机会买到非流通股。

  流通受限别于流通股

  规则(第二十条):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这条规定让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转让有了明显区别,流通股转让的时间限制是T+1,非流通股转让的时间限制是T+1个月。

  信息公开不公布转让价

  规则: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包括拟出让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出让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质、拟出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出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提出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等情况。

  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

  解读:流通股公开报价,非流通股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出让股份的价格。证监会官员称,主要是为了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

  不限买家股权多元化

  规则:没有规定受让人的资格。

  解读:《规则》未对非流通股权的受让人资格作出明确要求,业内人士认为,有充足的资金,是购买非流通股的首要资格。外资、企业、上市公司管理层、自然人看好某公司的非流通股,都有资格购买。 记者林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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