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在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
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
本报讯 (记者李成) 昨天,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在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股份转让须在交易所进行
细则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同时,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
细则还指出,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持有的股份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分别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开的转让信息不得包括价格条件,细则称,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包括拟出让股份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拟出让的非流通股的股份性质、拟出让的股份数量及占相关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出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期限、提出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等情况;委托证券公司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证券公司的名称及联络方式;自行提出申请的,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联系。
不足1%股份转给单一受让人
而对于那些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细则规定,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