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份严禁场外非法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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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09:0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本报讯】(记者王轲真)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日前由深沪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规则强调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沪证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在新规则实施后,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并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证交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持有的股份性质发生变更的,应当分别向证交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非流通股,涉及国有股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商转让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及外商付款凭证;银行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文件;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需提供中国保监会的批文;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还应当提供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文件或者要约收购无异议文件。 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交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交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对于不按照规则规定办理的股份转让申请,证交所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