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流通股转让规则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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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08:03 天府早报 | ||||||||
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 早报讯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由深交所、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于12月15日正式出台,并且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市场人士认为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
《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交所、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 《规则》还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但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规则》还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做出了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但如果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部分市场人士对此《规则》的出台表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这可能是全流通的先兆,全流通有可能分两步走,先实现非流通股的自由流通,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价格接轨后再正式全流通。暂时没有官方人士对此规则发表看法。 (全景成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