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敖晓波)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昨天,沪深交易所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发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明确了上述规定。该规则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规则,今后上市公司实施非流通股份转让时,由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
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审核与股份转让有关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等服务。之后,由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临时保管和登记过户等业务。结算公司对临时保管的相关股份采取锁定方式处理。
如果股份持有人因改制等原因而导致其持有的股份性质发生变更的,必须分别向交易所和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性质变更的确认和变更登记手续,如涉及股份比例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情况,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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