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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年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20: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0日电(记者张旭东、李江泓) 广受关注的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于10日正式出台。中国证监会10日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不过,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这一询价制度。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称,上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发展的要求,标志着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将对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8月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证券法修正案均已删除了新股发行价格须经监管机构核准的规定。按照规定,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需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中国证监会随拟推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并于8月30日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同时暂停新股发行。证监会10日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按照规定,发行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规定指出,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不少于20家询价对象进行初步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公开发行股数在4亿股(含4亿股)以上的,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应不少于50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

  这位负责人说,询价制度将给中国股市带来三方面积极变化:

  询价制度改革和完善了目前的股票发行机制;询价制度使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拥有了股票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将推动机构投资者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另外,询价制度通过吸引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以及保险、年金等增量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扩大了市场资金来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增加了新的动力;询价制度将促使保荐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加大研究投入,建立客户队伍,拓展销售渠道,提高股票定价和销售能力,为提高保荐机构的整体竞争力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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