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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表决制度问世的台前幕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1:40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方岩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开始正式试行。

  “其实这是尚福林主席12月1日在‘中国论坛: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所作
的表态———‘最近中国证监会已经草拟了上市公司股东分类表决的办法,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待批准后实施’,已经在为制度的最终出台吹风。”一位专业人士接受采访时如此表示。

  从制度酝酿到出台,前后花了一年左右的时间,从最初计划上半年出炉,推迟到岁末面世,从第一稿《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到最终形成《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足以反映出这个新制度出台不易。

  缘起

  去年8月22日,招商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决议,提出发行不超过10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招致以基金为代表的流通股股东的强烈反对。监管部门对由此引发的关于流通股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给予了特别重视,并开始思索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股权分置问题解决之前,究竟该如何保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一位全程参与新制度修订的专业人士强调说,招行发债事件是导火索,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尚福林主席在2004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研究建立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有关制度,如股东大会网上投票、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相关重大事项引入流通股股东表决等制度”,则是助推制度从酝酿到广泛讨论,再到最终出台的强大动力。

  亮相

  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与摸索,今年3月30日,由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牵头制订的《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初步形成,这也是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的第一稿。

  4月2日下午,深交所8楼会议室,这份征求意见稿发到参加“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座谈会”的各位代表手中。由于是首次亮相,参会者级别非常高,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亲临会场,刘鸿儒、陈耀先以及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深交所总经理张育军等悉数出席。参会人员也极具代表性,券商代表朱利(银河证券总裁)、胡关金(时任国信证券总裁),上市公司代表李东生(TCL董事长)、郁亮(万科总经理),以及几家基金公司总经理以及部分法学界的专业人士。

  监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会上对征求意见稿作解释时说,在股权分置问题未解决以前,可供选择的方案有四种:一是“绝对多数”方式,即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二是利害关系股东回避表决;三是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四是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从实质内容上看,流通股股东类别表决与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相同,监管部门之所以选择后者,主要是回避使用“流通股”、“类别表决”等敏感概念,以免让市场把这一制度与全流通问题联系到一起,从而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同时也可以减少法律风险。监管部门最初“小心求证”的心态可见一斑。

  当时会场气氛非常热烈,与会者对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对需要表决的具体事项、网络投票实施办法等提出建设性意见。

  波折

  从当时情况研判,《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尽快出台似乎已板上钉钉。

  4月中旬,记者还就此采访了参与起草《指导意见》的权威人士,该人士明确表示,“预计在近两个月内,最迟不会超过上半年,《指导意见》将正式出台。”然而,就在市场翘首以待《指导意见》出炉时,从媒体上却几乎看不到有关新制度最新进展的报道。

  据消息人士透露,《指导意见》在征询各方意见时,在认识上出现一定分歧,加之条件也不够成熟,一度被搁置起来。

  对于个中发生的波折,有关人士表示:“各界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不过制度最终能在年内顺利出台,确实凝聚了各方的智慧。”对于其间的坎坎坷坷,该人士并不愿过多提及,但我们可以想象,作为这项创新制度的推动者,监管部门在当时应承受了不小的压力,但他们并没有放慢修善制度的脚步。

  易稿

  9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与第一稿《指导意见》相比,时间相隔接近半年,有几个比较大的变化。一是立意更高,不再从“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入手,而是提高到着重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高度。二是对表决事项作出调整,对第一稿中提出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累计达到本次募资总额80%以上或单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达到50%以上的”,改为“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对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以及收购行为的具体条款也作出了调整。三是强调上市公司要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四是增加了“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内容。五是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从时点上看,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是9月26日,而9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抓紧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实起了催化剂的作用,有效弥补了大家的分歧。征求意见稿尽快推出自然水到渠成。”权威人士透露说。

  据悉,征求意见稿正式亮相后,监管部门又收到来自投资者、上市公司等各个阶层的建言。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里,监管部门对《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作出进一步修改和补充。比如根据有关部委的意见,增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另外也增加规定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以及有关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起点

  上述权威人士还表示:“从第一稿直至最后形成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确数易其稿,尽管格局没有太大变化,但具体内容一次比一次务实,一次比一次更具操作性。” 

  毫无疑问,分类表决虽不是治本之举,但在股权分置尚不能取得突破的情况下,这也是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新的起点,让社会公众股股东在事关上市公司重大发展大计上拥有前所未有的话语权,从而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

  “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是一项长期工作,对于《若干规定》尚不能涵盖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力争使好办法发挥好效用。”该人士最后说。

  分类表决制度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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