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入使用条件已经具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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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22:0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张旭东)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自7日起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股东也可通过网络投票表决。证监会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并表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开发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这意味着,股东网络投票系统使用条件已经具备,网络投票表决开始步入实施阶段。
按照《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鼓励其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指引》规定,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应当比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情况出具法律意见。证监会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已分别开发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相关操作细则将由上述单位分别制定发布。(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