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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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20: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电(记者 江国成)中国证监会7日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在制度上进一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强化了惩处违规违法行为的力度。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得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资金,或上市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上述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在其行为未纠正前,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或其他审批事项。 规定还要求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忠实履行职务,违背诚信义务的,其行为将被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实施市场禁入;给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规定禁止上市公司聘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且尚在禁入期的人员,被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规定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本月初在“中国论坛: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指出,中国将推动建设高效、便捷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使投资者通过诉讼机制,运用法律的力量,推动市场各方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定还鼓励上市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向投资者分配合理的投资汇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