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若干规定》中小股东有了发言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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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18:20 北京晚报 | ||||||||
一项被誉为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议题的重要举措终于实施,中国证监会昨天正式出台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将有利于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这对中小投资者将是长期利好。规定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1 五大事项公众股东可以否决 按照规定,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五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解读2 四项修改和补充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一、增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的表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间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同时,《若干规定》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作为试行的一项制度,视其实施效果再作修改和完善。 二、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这样可以防止由于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东人数过少。 三、增加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四、不现金分红不能再融资。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解读3 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若干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以及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同时,证监会目前正在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后出台。张建华文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