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台若干新规 分类表决制度正式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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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9:00 证券时报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也将陆续推出 本报北京电(记者 李巧宁)从12月7日起,上市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重大事项时,都需由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并且,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实施再融资。这是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
《若干规定》以切实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为中心,制订了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五大具体举措: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 《若干规定》曾于9月2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有以下几点变化: 其一,增加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若干规定》明确,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有关部门还将视其实施效果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按照《若干规定》,需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重大事项包括: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和境外分拆上市等。 其二,增加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若干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此举将有效防止由于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过少,造成极少数社会公众股股东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情况的发生。 其三、增加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为防止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被极少数人滥用,《若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其四、增加有关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为配合《若干规定》的实施,相关的配套措施将会陆续推出,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修改后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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