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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众股股东话语权 重大事项表决制开始实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7:26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消息 作为一项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自昨天开始实施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证监会昨天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在
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按照规定,以下五类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这些事项分别是: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鼓励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为配合《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也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

  -相关

  三年未分配现金不得增发新股

  据新华社消息 中国证监会昨天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称,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这一规定,有利于投资者能更多地分享上市公司利润增长的成果。

  规定中表示,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利润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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